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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的力度。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国家机关驻赣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及时向退伍安置部门报送计划分解意见。逾期不报的,退伍安置部门可直接按计划向其派遣退役士兵。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要进一步总结和规范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
  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发放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有条件的市、县达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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