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告》等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7日 深发改[2005]31号)
为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为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宝安及龙岗区发展计划局报送粮油购销存、仓储设施、粮油加工和人员机构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二、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帐,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稳定;客观、准确、及时报送规定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依法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学习并严格执行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根据企业粮食经营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帐;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接受培训,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熟悉粮食统计业务,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粮食流通的各类调查;应当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