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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投放实行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和市残联等单位组成。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受资助单位应当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三章 公益金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以下单位可以申请公益金资助:
  (一)市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街道办事处;
  (三)社区居委会;
  (四)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由申请单位报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能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项目所在区民政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公益金资助的,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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