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限额如下:
(一)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二)对社区居委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对残旧危房需拆迁重建或维修改造的社会福利设施(含残疾人服务设施),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四)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五)对本市贫困家庭学生捐资助学,最高资助限额为1万元;
(六)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的最高资助限额为200万元;
(七)对口扶持资助的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批准以公益金为主要建设资金的大型社会福利事业项目(含残疾人事业项目)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项目,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资助限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