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供政策扶持。各级、各部门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研究探讨,针对各种不同类型社区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推进社区建设的配套措施,确保社区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5.总结推广经验。各级政府大力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社区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社区建设的全面开展。
6.扩大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宣传,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培育“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社区意识。加大资源整合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二)资金保障
按照建设公共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加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支出,规范对社区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1.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将社区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凡属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由政府投入。区政府把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工作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经费、社区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维护费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相应增加。
2.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和福利性社区建设项目,政府给予一定资助。
3.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财政支持为主、费随事转、彩票资助、联点扶建、有偿服务、社会赞助”等多元化的社区建设资金筹措机制。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推广以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方式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三)人员保障
推动社区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社区义务服务。
1.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逐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待遇,调动其积极性。
2.建立培训、公开招考、竞争上岗、考核评议等制度,提高社区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3.健全社区义务服务机制,推行社区兼职指导员制度,提倡和鼓励国家公职人员从事社区义务服务,培育和发展社区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四)定期考评
把社区建设作为各级、各部门的重要工作和政绩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制订和实施《深圳市现代文明社区基本标准》。定期组织评比活动,表彰社区建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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