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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的通知

  (一)社区基础设施
  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新建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该准则建设;老社区应创造条件,力争达到该准则确定的标准。
  2010年以前,全市各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
  1.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以集中或分散方式,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并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办公用房200平方米以上;
  ——党员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
  ——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
  ——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
  ——星光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
  ——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
  ——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
  2.建立全市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构建联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社区智能呼叫中心。呼叫中心以因特网、单键专项呼叫、热线电话等方式接受社区居民的服务请求,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社区组织
  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为主体,工、青、妇、残联、民兵、治保、老年人协会、社区志愿者、业主委员会等相互配合的社区组织体系。
  1.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居民自治。
  3.社区工作站完成街道和社区党组织交办的任务和服务社区居民的工作。
  4.在社区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社区志愿者等组织,培育和发展各种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社区居民自治
  1.推进民主选举。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逐步提高社区直接选举的比例。到2010年,实行居民直接选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少于70%。
  2.实行民主集中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会议在社区事务中的作用,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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