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的人,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或者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之机谋取非法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或者干预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亲友谋取私利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五)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结合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发案单位的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指导、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