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预工委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和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意见;
(二)对本市的重点行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措施进行研究论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预防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作法;
(四)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人事选拔任用、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财经管理、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教育;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