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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鼓励发展财务代理、税务代理、商标代理、产权交易、质量认证、投资策划、项目论证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建立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构筑公共性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积极培育各类民间商会、同业公会,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实行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改善发展环境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外,其他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不合法和不合理收费。
  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把打击侵害民营经济合法利益的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合法财产、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维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服务中心,受理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投诉案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九、鼓励全民创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选择基础设施较好、民营经济项目比较集中的地方,重点建设一批服务功能强、发展环境好的创业基地。各级政府要把创业基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扶持。
  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培训力量等资源,加强对各类创业人员的培训。
  各级政府要将民营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人才开发的整体规划,并积极开展对创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培训。加快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创造环境,支持建立民营经济各类创业辅导基地。
  积极扶持个人创业,对有稳定收入、诚信度较好的个人,可凭其身份证件担保,由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留学归国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其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的,可以作为贷款担保条件,市、县担保机构可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留学归国人员创办或受聘于民营企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除国家公务员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外,均可从事第二职业或领办创办企业;大力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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