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加快民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工作。继续开展“诚信守法企业”评定活动,由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人客户评价办法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民营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授信额度。积极鼓励发展社区性银行和农村股份制、合作制银行,多渠道为发展民营经济筹措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设立民营经济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构建民营经济融资平台。
  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培育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经纪人,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顺畅流转。积极引导和鼓励资本重组,支持民营经济盘活国有资本和银行不良资产。
  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机构,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龙头,市(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其它担保机构为依托,构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省信用担保机构为市县提供再担保服务;市县信用担保机构直接为民营经济贷款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
  各级政府对由政府出资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融通资金,扩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要根据财政状况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对风险准备金超过一定规模的信用担保机构,允许其将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转为资本金。
  鼓励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发展行业内互助信用担保机构,多形式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和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支持发展民营经济信息咨询、智力开发、项目开发、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创新、融资担保、法规政策等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上扶持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