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业审批的以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获准前置审批的,在筹备期间可发给时限为6个月的筹备期营业执照。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及限制类项目实行规范的核准制,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规范登记为民营企业。
@2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运用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扶持政策和国家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
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新创办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对营利的民营工业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自开办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省财政在现有安排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基础上,根据以后年度省级财力状况,力争逐步增加。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和信用担保、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允许民营企业以合法、足额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押、质押取得贷款。
改进对民营经济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开发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逐步加大贷款比例。各级政府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由各商业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财务代理业务,并根据企业资金流量和发展所需资金直接提供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