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005年1月27日 吉发[2005]4号)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实现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在国家和省已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准入条件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民营企业在投融资、财税、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允许新办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除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外,对其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在首期到位注册资本总额10%的前提下分期到位,时限为两年。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注册资本的,只要出资各方协议约定,不受注册资本比例的限制。积极鼓励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取得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宅,该住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并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的房屋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实行住所和生产场所同时登记。
二、拓宽经营领域和发展空间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大力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税收上鼓励重点骨干企业扩大再生产,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鼓励民营经济通过购买、兼并、转让等多种形式,参股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民营化和民营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民营经济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鼓励发展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更新技术装备和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三、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