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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充分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各市在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其本人无不良记录,所在单位遵章守法,对外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对内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包括乡镇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法院、检察院系统外,驻浙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单位人选,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由所在市推荐上报;党组织关系在省里的,由归口产业工会推荐上报。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本行业有符合评选条件的人选,可建议其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模范评选机构推荐。跨省的单位,在企业注册地或单位成立批准地参加评选。
  六、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其中“全国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全国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国务院发布表彰决定,并相应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特邀代表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特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英模代表、历届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参加。我省特邀代表名额为4名,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提名,报全国筹委会办公室批准。
  八、组织领导和工作进度安排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标准,层层把关,确保质量,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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