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接轨“长三角”,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加农民收入,带领农民致富,建设现代化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建设文化大省方面,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五大百亿”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以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大社保”体系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本职岗位上刻苦自学,开拓创新,掌握多项技能,成为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型人才或技能带头人,为本单位、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加强党的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违反国家政策,涉及交通、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重大治安事件,以及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参加推荐评选。
四、名额分配和各类人员比例
我省200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为124名,不保留机动名额。各市的推荐评选名额依据经济总量、人口总数、职工总数,适当兼顾地区之间的平衡和2000年实际分配数进行分配。省直单位的名额分配办法另行确定。
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考虑被推荐评选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兼顾各行各业。企业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总数的4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的5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的22%;农民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0%,其中乡镇企业负责人不超过农民推荐评选对象的20%。在推荐评选对象中,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进城务工人员、下岗再就业人员要有一定数量;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与党政机关同级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评选要从严掌握。
五、推荐评选要求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