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浙江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业务轮训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配备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因政府不建立承担复议工作的机构、不配备从事复议工作的专职人员而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的,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及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抓紧制定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不得为掩盖违法行政行为、逃避行政责任而利用行政职权干预人民法院的受理和裁判。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查的办法。对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和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增强
宪法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每年都要安排专题法制讲座。通过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各级行政学院应当把行政法律制度和《纲要》纳入培训内容。
要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履职需要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培训;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