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省政府立法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抓紧制定立法听证规定,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省政府规章通过后,应当在浙江日报、浙江政报和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布。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办理责任,积极做好地方立法调研工作的协助和反馈工作。
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组织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课题研究,并选择若干个政府规章进行试点。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实施满1年的政府规章和各级政府颁布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进行评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年度发布和现行执行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及时做好修改、废止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查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的受理制度,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法律规范之间有矛盾和冲突的,或者有关公民对法律规范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解释、说明,研究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处理。
(七)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政府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实行“权力和责任挂钩、权利和利益脱钩”的原则,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的执法活动,重点解决涉企、涉农的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变相收费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深化市、县两级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研究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社会性、经常性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执行,重视发挥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在逐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的基础上,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健全执法主体资格社会公告制度。要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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