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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预案编制要求及说明的通知

  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别设立区县政府专家库,并建立多种联系方式(见附录区县政府专家库目录)。同时组织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县政府应急办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市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电话63854444,并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全民危机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根据市政府应急办统一规划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手册以及其他宣传教育手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认识和应急能力。
  中小学在校学生的综合减灾教育由区县(自治县、市)教委和各中小学校组织实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社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7.2 培训
  按照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规划,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对区县(自治县、市)的相关人员培训。区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社群团体的相关人员培训。
  7.3 演习
  区县政府应急办应按照综合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也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演练,在群众中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自救能力。应急演习应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除总体应急预案说明的外,需要说明的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
  8.2 预案管理
  区县政府应急办定期组织综合预案的修订,报市政府应急办审定。原则上每2年修改一次。
  8.3 监督检查与奖励
  市监察局应依据《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有避免或减轻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县政府应急委负责编制和解释。
  8.5 颁布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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