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应急结束
按照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分级确定应急结束的主体和程序。一般、较大级由区县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级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迅速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导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及时组织实施。
5.2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应包括: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司法救济和心理援助四个方面,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综合预案中应该加以明确。
5.3 保险理赔
在综合预案中要明确保险理赔的相关内容和程序。
5.4 评估、调查和总结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县政府应急委按综合预案的要求组成调查小组,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和调查,形成评估和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由区县政府应急委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政府应急办应积极配合市政府应急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总体应急预案和综合预案的要求,协助做好有关评估、调查和总结工作。
6 保障措施
综合预案中要明确通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等措施,建立完善的保障体制与机制,确保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和高效。要重点明确与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急处置保障措施的衔接。
6.1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平台的统一要求,在资金、人员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市政府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并提出如何有效利用该系统保证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