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市政府建立预警支持系统,并提出如何有效利用该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预测、预警。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参照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标准确定。未明确列入专项预案的偶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专项预案标准确定。
要明确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按级别确定的处置主体和应急程序进行处置。一般、较大级预警由区县政府应急委确定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后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级预警由区县政府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应急委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确定发布。
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3.6 预警流程图
制作预警流程图。要明确预警流程和上报信息流程两部分,重点要明确两部分衔接的问题。
3.7 预警化解
按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在启动综合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参照预案的有关规定果断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应急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坚决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扩大,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综合预案必须细化本节内容,把本节内容作为重点编制。若有必要,可针对本地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将化解措施作为附录进行详细描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具体响应级别条件按专项预案的规定确定,未明确列入专项预案的偶发公共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相近或相似的专项预案标准确定。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应急委确定并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县政府应急委报请市政府应急委确定,并由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
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首先应由区县政府应急委先期作出应急响应,并组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动各方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要重点明确区县政府应急委、应急办与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衔接。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