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适用范围
综合预案适用于本区县(自治县、市)和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突发社会安全4类突发公共事件。
1.6 综合预案在我市预案体系中的地位
综合预案是我市预案体系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的预案,是第一时间直接组织实施和必须作出应急响应的预案,也是处置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依据。因此,必须突出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乡镇(街道)、社区、重点目标和重要场所预案的编制工作。综合预案主要是作为总体应急预案基本组成部分,明确做好与总体应急预案、分预案、专项预案以及保障预案的衔接,重点突出强化预防、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先期处置、第一时间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总体上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建立与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相衔接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委(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应急委)和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应急办)。区县政府应急办应设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参照总体应急预案中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4个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详细规定区县政府应急委、区县政府应急办的职责。
按照总体预案的规定,明确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职责;
明确乡镇(街道)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及职责,其重点是预测预警、及时报警和先期果断处置。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予以排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必要时,应当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建立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做好预防、预测和预警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政府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2 组织体系框架
明确区县政府应急委在市政府应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重点做好预测报警、预警化解、第一响应、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先期应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是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
区县政府应急委、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区县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