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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等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等问题的批复
(渝府[2005]129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江府文〔2005〕4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27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市免征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规定适用于主城区九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余区县(自治县、市)适用征收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规定,因此,黔江区属应征收范围。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出租汽车应具备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且装置有顶灯和经有关部门检验,合乎标准的计价器等条件。因此,黔江区的83辆定线客运车辆不属于出租汽车管理的范畴,属于县境内班车客运,不得免征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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