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适当调整出租汽车租价。
市物价局、市客管办要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状况和成本的变化情况,开展出租汽车价格调整的调查研究,本着有利于培育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有利于提高出租汽车车辆档次,有利于增加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的原则,在充分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对现行出租汽车租价结构进行改革,调整出租汽车基本租价,简化租价结构,使其更趋合理。
三、加强教育,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素质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正面教育。行业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的正面教育,通过开展职业教育、遵章守纪教育等教育活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地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改善服务形象;以良好的心态,以合理合法的形式处理好利益的冲突和矛盾,自觉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树立文明行业形象。认真落实好《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和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坚持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核心,以树立行业新形象为目标,增强驾驶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行出租汽车驾驶员积分考核制度,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胜劣汰机制;实施《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规范服务程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开展评比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弘扬时代精神和行业正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基金。
(三)关爱出租汽车驾驶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保持与从业人员的密切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关注他们的困难,关心他们的疾苦,多为他们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各级党的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善待员工、关爱驾驶员”为主题的送温暖活动,让广大驾驶员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以及企业对他们的关爱。
四、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有关议事协调制度,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天津市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质枫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质监局、出租汽车行业工委、客管办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客管办,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在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过程中,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坚持把维护从业人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措施能够正确反映和兼顾国家、企业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