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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
  按照《通知》提出的“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的要求,我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增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不得审批非轿车类小型、微型车辆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擅自或变相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继续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63号),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客管办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清理。对企业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对违反规定自立名目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换人费”、“手续费”或利用驾驶员变更、车辆变更以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以及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出租汽车收费监督电话,认真受理企业和驾驶员的投诉,加强日常的收费管理。
  (三)规范客运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客管办要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综合治理,特别要对区县和城郊结合部地区的无证经营车辆聚集点进行重点治理,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处罚力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客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大对私自调整里程计价器、使用非法票据、租借准运证和多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驾驶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规范变更、转让行为。
  按照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成立一家专业化的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信息发布、停车场所、证照代办、运营标志和设施维修等一站式服务。
  规范变更、转让行为,严厉查处非法倒买倒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行为,切实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利益。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和个体出租汽车转让的,均应在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内进行。
  (五)规范劳动关系。
  市劳动局、市客管办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对出租汽车行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进行深入地调研,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的具体意见,并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格式合同文本,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逐步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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