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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通知》针对近几年全国出租汽车行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推动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我市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我市成为全国同行业中比较稳定的城市之一。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尽管我市尚未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政策,而且早在1996年就对出租汽车的发展实施了总量控制,但是在行业中也存在着车辆产权不清晰、劳动关系不明确、个别企业收费不合理、出租汽车交易不规范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和遏制,将严重影响和障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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