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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五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办理。
  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异议处理结果应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授奖

  第五十九条 市科委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300项。
  第六十一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奖金根据每年评审情况据实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委负责按照国家下达的推荐限额数量择优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除被列入推广项目外,不得再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1〕5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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