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可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获奖与否及其等级的确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最后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科技重大成就奖通过初评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技重大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进行复审。复审一等奖项目采用差额方式,差额率为20%至30%。复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过。
第五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其回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第五十二条 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公告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其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荐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六条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所述情况,并有充分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