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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且应以近十年的为主。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项目的主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应是以申报单位名义完成的为主。
  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前款所提“必要的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
  第四十三条 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实施推广项目的授奖人数可增加1至3人,授奖单位可增加1至2个。
  第四十五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七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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