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立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建等工作。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驻津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
除前款所列推荐单位之外,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还可由3名同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获奖人联合推荐;上述推荐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亦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区县科委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