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