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显著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很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很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较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明显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国际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经济效益以年度利税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下列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一)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于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