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5修订)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路、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推荐技术发明奖的项目一般应获得发明专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