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可采用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和网络评审等方式。
初评结果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评审专家建议的等级,量化排序。
(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建议等级评分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
(三)学科平衡原则,即不同学科(专业)组的获奖率保持相对平衡。
获奖与否及其等级的确定必须得到半数以上专家同意,最后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科技重大成就奖通过初评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中的“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修改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二十三、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可能会影响公正的,可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要求其回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和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有关工作人员可以视实际情况予以回避。”
二十四、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
二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修改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十六、将第六章整章删除,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
二十七、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津政发〔2001〕52号)废止。”
二十八、将落款处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