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十、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市科委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立工作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建等工作。”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修改为:“设副主任委员2至4人、秘书长1人”。
十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三)修改为:“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各驻津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修改为:“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删除,其内容并入到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三款。
十六、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应是在市科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手续的”修改为:“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中的:“推荐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删除。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并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