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或者至少有两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
属于社会公益类成果且无法以经济效益来考核应用效果的,主要考核该成果形成的社会效益,且该成果必须在本市应用,并相应地为本市产生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修改为:“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五、将第十七条(一)中的“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修改为:“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
将第十七条(二)中的“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和第十七条(三)中的“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均修改为:“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技术思路”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
七、将第二十三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修改为:“全部或者部分”。
八、将第二十四条(一)中的“技术思路有较大创新,技术上有显著进步,技术经济指标”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很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很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将第二十四条(二)中的“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上有较大进步,技术经济指标”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较大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进步,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将第二十四条(三)中的“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修改为“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明显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下列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