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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0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决定对市人民政府以津政发〔2001〕52号文件批转市科委拟定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二)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曾主持完成不少于五项国家、省部级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三)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事业技术研发项目。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
  (二)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和技术创新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在本市应用并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领衔完成的基础性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系列成果中至少有一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有两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不限奖种),在本市应用并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效益,以利税计,近三年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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