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施预防接种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强化对预防接种人员职业道德和操作要领的培训。实施预防接种时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预防接种点要严格按照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数量及预防接种程序规定的年龄、剂量、次数、间隔、方法、部位进行接种,避免错种、重种、漏种,决不能随意扩大接种人群和接种数量。
四、认真按照
《条例》要求,开展应急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发布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只有卫生部、卫生厅有权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五、严格执行疫苗流通的有关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必须从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疫苗,严禁从无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疫苗。在购进疫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规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进口疫苗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保存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采购的疫苗进行妥善储存、运输和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六、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进行医疗处置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分析原因。
七、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加强对疫苗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