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统筹中小学校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在小城镇建设中要合理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核定落实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
  ——统筹安排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中小学校经费需要,确保财政依法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达到省政府或省级部门颁布的标准。
  ——确保学校校舍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净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开展助学活动。
  ——对乡镇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三)省、市、乡镇各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增加对县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机制,新增教育支出主要用于县以下农村教育。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办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投入
  (四)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制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单独编制本级政府的教育预算。
  (五)县级政府要按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对教育事业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确保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继续落实县(区、市)财政每年新增财力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50%以上用于教育,其中40%主要用于弥补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和补助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在转移支付中要对教育经费单独列项,确保县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七)统一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规定的,关于“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必须与‘一费制''同时执行”的要求,结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颁布的《陕西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陕财办教〔2002〕114号)要求,应区别县级实际财力,分3类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市辖区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上限标准上浮20%执行;人均可用财力居全省前40位的县,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上限(小学40元/每生每年、初中60元/每生每年)执行;其余县按不低于非贫困县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平均数(小学25元/每生每年、初中45元/每生每年)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