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制定了《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陕西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省教育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全面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教育投入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办学责任,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现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机制。
(二)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的具体责任是:
——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县级政府应当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统筹安排用地和经费,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设置符合本地办学标准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