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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含30%),但与其签订1(含一年)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一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算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十二)从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三)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意见所称商品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十四)对自谋职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贷款
  (十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十六)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03〕98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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