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是加快改革,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