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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监事会在对企业监督检查过程中,除重大问题和涉及企业领导者个人及违纪违法等需要保密的事项外,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原则上可以口头形式向企业反馈。
  (七)监事会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经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国资委批复后,交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和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监事会管理机构和监事会。
  三、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
  (一)监事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应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和企业负责人的重大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负责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求予以纠正。监事会主席或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的专职监事列席企业会议时,可以视情况发表建议性意见,但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自治区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要做好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加强联系与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监管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二)监事会要明确一名专职监事常驻企业开展工作。驻企业的专职监事每两周要向监事会主席书面报告监管企业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监事会每月要向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管企业情况及工作情况。同时及时报告重大情况或国资委以及有关领导要求报告的事项。
  (三)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础材料;
  2.企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
  3.企业有关会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告、报表及附注,经济活动分析,年度(月度)预算(计划),年度决算及审计报告等;
  4.重大投资和融资活动资料。包括:重大资本支出,重大技改基建项目,资产评估,招标、投标,发行债券,集资及海外投融资等资料;
  5.重要的产权变动资料。包括: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债转股等资料;
  6.重要关联方关系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等资料;
  7.企业对外抵押、担保事项以及发生的经济诉讼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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