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一)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三)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5.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以及涉及下列事项的有关专题会议:(1)企业重大筹资、融资、投资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资产评估、清产核资、重大资产的清查损失;(3)会计政策的变更,资本金、资本公积变动及盈余公积的重大变动;(4)监事会或企业认为需要监事会列席的会议。
企业召开上述会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将会议的议题、出席人员通知监事会,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资委直至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五)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自治区政府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对自治区党委和组织部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监事会可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建议自治区政府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可以提出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案建议;对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要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事会要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