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节水评价主要从综合用水效益和各个产业用水效益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其具体指标体系包括:综合、农业节水、工业节水、生活节水、生态用水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评价时间
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度,分3次进行。第一次评价在典型示范阶段结束时进行,第二次评价在近期目标完成后进行,第三次评价在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后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建设进展安排。
(四)评价方式与组织领导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水利部共同组织,邀请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国内水利、农业、林业、生态、环保、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检查评估组,按照预先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估验收、写出评价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列入考核目标,按照管理权限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统一安排、密切配合,在纵向、横向两方面同时推进,真正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水务、发改委、财政、科技、农牧、林业、经委、环保、城建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安排建设资金,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拓宽筹资融资渠道,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经费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确保用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财政支出与全区财政支出同步增长。加快利用市场机制筹措建设资金的步伐,鼓励区内外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镇供水、节水灌溉、中小型水电、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对于投资少、见效快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项目,采取“官助民办”方式,由政府适量补助,受益者自筹解决。逐步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建立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以企业和社会投资为辅,积极引进外资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要技术依托单位,聘请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和区内外知名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制定节水型社会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针对建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科技攻关,研制、开发、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建设的正常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法》等有关法律,配套、完善地方性法规。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用法律规范全社会的取水、用水、节水行为,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