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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发生变化或者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调整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维护管理工作的移交,做到档案交接与现地交接相结合,确保档案齐全、手续清楚、交接正规。
  第二十二条 检查、评定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检查按照自治区每年一次、市每半年一次、县(市、区)每季度一次、乡(镇)每月一次的规定进行;评定按照自治区每三年一次、市每二年一次、县(市、区)每年一次的规定进行。
  检查、评定的内容:组织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安全保密教育情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工程口部的封闭、伪装状况和标志的完好情况;工程内部设施的维护情况等。
  检查、评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检查、评定情况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

第四章 维护管理队伍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规模、分布情况,从当地聘用思想进步、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基层干部、复转军人、民兵、治安员、护林员等人员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
  聘用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由国防工程所在地的行政村提名,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审查批准。经批准担任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颁发《聘任书》,签订聘任合同,发给《国防工程管理证》。
  第二十四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乡(镇),可以建立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主要负责国防工程的集中维护、封闭与伪装。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一般每个乡(镇)组建一支,国防工程数量较多且分布面广的乡(镇)组建2—3支,每支分队的规模为10—20人。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对新聘用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上岗培训。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防工程秘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国防工程管护区域和工程内部,不得擅自使用、租借国防工程及附属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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