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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业务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每年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军事设施保护组织领导成员可以结合有关会议组织学习培训。
  业务培训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教员由军队和地方专业人员担任。
  业务培训内容主要为: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内容、任务和要求;维护管理技术与操作规程;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业务。
  培训应当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考核,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落实。
  第十七条 启封保养制度
  各级国防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防工程军民共管质量评定标准》、《军队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技术要求》、《设防工程封闭伪装施工技术手册》中的方法和要求,每年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防工程进行启封维护与封闭伪装。
  国防工程启封维护与封闭伪装由县人民武装部指导,由乡(镇)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保密制度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经常对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组织国防工程安全检查,查找问题,制定措施,不断提高安全保密工作水平。
  在国防工程安全控制范围以及距独立工程500米以内,禁止进行采石、开矿、取土、筑坝、建房、办厂等危及国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国防工程附近游览、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标绘、记述。
  第十九条 统计、登记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对年度国防工程维护任务的完成情况、重要活动、工程现状、经费开支、存在的问题等有关国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登记。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组织应当按照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文件、资料、图纸、照片、音像等涉密载体,并分类建档,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国防工程档案由军区、军分区司令部管理,担负维护管理任务的团级以下单位经宁夏军区司令部批准,可以复制任务范围内的工程位置图。
  第二十一条 工作移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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