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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五)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档案,并按级存档;
  (六)履行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示、要求;
  (二)完成上级赋予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任务;
  (三)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爱护国防工程;
  (四)制止各种侵占和损坏国防工程的行为,组织修复被损坏的工程设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五)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推荐、考察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及时请示、报告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七)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国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宁夏军区司令部与当地军事单位和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有关事宜,使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得到落实。

第三章 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制度
  宣传教育是做好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经常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张贴标语、制作宣传标牌等方式,通过专题讲座、军事日学习等形式,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和国防工程保护教育。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定期召开军地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联席会议。自治区(军区)每年召开一次,市(军分区)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人民武装部)每半年召开一次,乡(镇)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组织召开。
  军地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关于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和总结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分析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等。
  第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每半年,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每季度书面向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报告本辖区内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打算、需要上级答复和解决的问题等。遇有重大或者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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