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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的形式,组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
  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武装部、企业,文化、司法、民政等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武装部。
  行政村军事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民兵连(排)长、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组成,组长由支部书记兼任,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七条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和国防工程民兵维护分队队员(以下统称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承担。
  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员的聘用、管理及其职责,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和军分区司令部机关、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履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维护国防工程的自觉性;
  (三)组织公安等部门查处损坏国防工程的违法行为人;
  (四)抓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研究和技术革新;
  (六)指导下级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组织检查评定,总结经验,宣传培养典型,及时实施奖惩;
  (七)履行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在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中的职责:
  (一)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工程的分布、数量和质量,熟悉管护组织和任务区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军民共管工作程序和标准;
  (二)掌握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向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和军民共管工作建议;
  (三)拟定本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措施;
  (四)负责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费、物资的计划和管理,做到专款(物)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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