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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82号 2004年8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
  国防工程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完成作战、训练、执勤等军事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依托和屏障。把已建国防工程维护好、管理好,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为了加强国防工程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工程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工程是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永备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是国家武装力量完成作战、训练、执勤等军事任务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重要依托和屏障。
  做好国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维护管理知识;
  (二)宣传维护管理法规;
  (三)建立维护管理组织;
  (四)落实维护管理制度;
  (五)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六)提高维护管理质量;
  (七)确保国防工程的良好状态和使用效能。
  第五条 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工作,由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国防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国防工程军民共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由宁夏军区司令部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宣传、公安、安全、法制、交通、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外事、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宁夏军区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宁夏军区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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