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随同资源枯竭矿山、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所属集体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一律按当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九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可根据各地实际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10%-30%低保金。
第三十条 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重(大)病人、单亲、有子女就学的城市特困低保家庭,在其原享受保障金基础上,增发10%-30%的低保金。
第七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原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中进行相应登记;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随时提出申请,城市低保机构及人员必须随时受理申请。
第三十二条 建立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分类收入定期核查制度。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低保对象,收入状况每年审核一次;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大疾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或离退休人员的,收入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其他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每季度审核一次。低保金领取证上无审核记录的作自动放弃城市低保待遇处理。
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根据其收入变化和就业状况,可随时进行复审,及时办理城市低保待遇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市低保档案管理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城市低保档案的归档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和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等个人证明的材料、领取城市低保金的签名表、城市低保金停发表、迁移表、张榜公布低保人员名单、集体讨论和审批通过的会议记录、城市低保工作统计表或汇总表、财务凭证和帐本等。社区居委会还要建立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登记表、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