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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的住房的,将得到的各类补偿费、补助费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以上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补偿费、补助费的,如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从政府或者事业、企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按规定应当扣除的部分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平均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份内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的月份内,因重大病或因灾等特殊情况提前用完一次性收入的,如生活确实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二十三条 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
  第二十四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入户调查法。就是直接深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就是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五)跟踪消费法。由社区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进行跟踪,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编制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民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低保金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各级民政部门必须逐步建立完善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制度,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直接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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